
第二十四条、
与相对方向驶来的由张某驾驶搭乘原告王某某的川XHxxx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接触,原告王某某的父亲王某(1947年)、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余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根据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的申请,2011年12月26日13时40分,第二十二条、加营养;3、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这些的真实、
历、
关于后续费, 1970年,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沙法民初字第05582号原告王某某,一、 重庆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辩称,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驾驶员被告余某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付清;其余13653.97元,由沙坪坝区渣滓洞往童家桥方向行驶,
鉴定结论为王某某的颅脑外伤后遗留经功能障碍属Ⅹ级伤残。
合计58000元,
残疾赔偿金42757.95元,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操作卡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2年6月14日、 2011年12月26日13时40分,母亲唐某2701.24元)并计入残疾赔偿金。 另查明,据此,母亲唐某均已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第二十一条、法定代表人何某某,王某某行瘢痕切除,如不服本判决,车行驶至童歌路怡美加工厂路段中心黄单实线行驶,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之部分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迳付原告王某某。二、
营养费500元、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市沙坪坝区分局交通巡逻察支队所作的询问笔录、原告并未提供证明其被扶养人居住在城镇,第十八条、 三人均属于被扶养人,1、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
诉状,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保险公司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原告的儿子张峰某现系未成年人,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驾驶员,
且有正当生活来源,但原告对事故的发生亦有过错,关于营养费,重法[2012]临咨3字第815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依法委托重庆某某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王某某的伤残等级进行了司法鉴定。同意依法赔偿。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委托代理人宋某某,1959年,
第四十八条,第十九条、
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第二十二条、因双方对责任划分及赔偿金额分歧较大,审理中,对原告王某某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先由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作为肇事车的保险方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制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与相对方向驶来的由张某驾驶搭乘原告王某某的川XHxxx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接触, 依法委托重庆某某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王某某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女,由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赔偿,农村居民)。 按上一年度同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结合误工时间100天计算为8792.05元。应当适当减轻本被告的赔偿责任。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机动车依法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制保险,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驾驶员余某某驾驶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有的渝BFxxx2号中型自卸货车,王某某无责任。该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关于费,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某某,原告王某某因伤产生的费1551.70元、残疾赔偿金46727.26元、 休息2月, 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王某某因伤产生的经济及精损失共计105643.15元。同意依法赔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由渣滓洞往童家桥方向行驶,委托代理人宋某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母亲唐某(1949年)均系农村居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务利息。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且于2009年7月起与其夫张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可以认
定。 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产生鉴定及检查费用1832.96元。造成原告王某某受伤。 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关于护理费,
结合历凭据计算为1551.70元。被告余某某驾驶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有的渝BFxxx2号车,
车行驶至童歌路怡
美加工厂路段中心黄单实线行驶,因原告王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地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表人郑某某,
由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审理中,住所地重庆市渝中
区。住重庆市江北区。交通费200元、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制保险责任赔偿限额应当在两名伤者之间平均分配,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制执行。
经审理查明,二人还育有两个子女。鉴定及检查费票据、原告王某某诉称,由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制保险金额范围内赔偿后续费5000元、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余某某、
第三十四条、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的况属实,
劳动合同书、判决如下:汉族,事发时本被告系执行职务,王某某目前颅脑损伤的伤残等级为Ⅹ级;2、渝BFxxx2号车在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制保险,被告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出院嘱: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本次交通事故另一伤者张某已于2012年5月22日起诉至本院要求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及精损失。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门定期复查。 依法由代
理审判员何思静任审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1、
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821元,
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条、2012年4月9日,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提供的保单抄件、双方一致同意误工时间按100天计算,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减半交纳1206元(原告已预交),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了原告王某某住院期间的全部费用。
上述事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Z”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的况属实, 第二十五条、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由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赔偿原告王
某某精损害抚金2000元,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辩解称原告对事故的发生亦有过错,
张某、故对其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由原告王某某负担385元,一方不履行的,但其提供的不足以证明其
主张,重法[2012]临鉴3字第32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关于交通费,
汉族,按鉴定结论计算为10000元。原告王某某受伤后在重庆东华院住院25天,多“某某司法鉴定所[2012]临鉴字第3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证明。结合嘱酌主张500元。有原告王某某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已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保险期间为2011年11月30日零时起至2012年11月30日二十四时止。超出部分或不属于交通事故责任制保险责任范围部分由机动车方根据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子张峰某(1998年,原告王某某系农村居民,少用脑;2、鉴定意见:父亲王某2401.10元、 现原告王某某提起诉讼,应根据扶养人人数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被告余某某对外不承担责任。户口页、造成原告王某某受伤,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告王某某与其夫张某育有一女张丽某(已成年)、被告余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男,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
交申请的,三、事发时从事泥水工工作,关于精损害抚金,误工费8792.05元、除原告王某某之外,字皮瓣成形修复术约需人民壹万元。于2012年1月20日出院,酌确定为200元。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其残疾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结合伤残等级计算20年为40499.40元,关于误工费,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根据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的申请,案件受理费2412元, 王某某面部损伤的伤残等级为Ⅹ
级;3、 结合原告王某某的伤残等级及侵权人的过错程度酌主张2000元。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街道金星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被告余某某辩称, 因本次事故的两名伤者同时起诉至本院,第二十三条、误工费8792.05元、结合住院时间按50元/天×25天计算为1250元。护理费1250元、赔偿责任属于交通事故责任制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营业执照、合法、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期间从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后一日起计算。本站导航至于赔偿的范围及标准,结合住院时间按32元/天×25天计算为800元。关于残疾赔偿金,父亲王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现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王某某因伤产生的经济及精损失共计105643.15元。第十六条、租房协议、根据原告王某某的就况, 四川省武胜县华封镇扶手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致张某、产生费1551.70元。鉴定及检查费1832.96元,调解未成。合计71653.97元,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总经理。 护理费1250元、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故按上一年度农村居民消费支出结合伤残等级及扶养人人数计算为6227.86元(儿子张峰某1125.52元,后续费10000元、第二十八条,被告余某某,2012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费票据、原告王某某出院后在某某院门复查,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