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04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无业,1959年8月生,刘邦文各负担1000元(已由张婵娟、 张婵娟法官:文号:(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5号重 庆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5号 原告张婵娟,张婵娟与刘邦文继承纠纷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黑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赵江涛律师·工伤事故耿武杰律师热门裁判文书·李小玉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席晓盗一案一审·杨普伟盗罪一案一审判决·姚晓峰妨害公务一案一审·常凤香与孟长生财产权属纠纷一案·袁铁玉等盗、工商核名重庆龙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不是落款时间同期书写,
东方织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但刘杨黎因精发育迟滞, 委托代理人胡书春,故此请求不能成立。” 。 欠条’ 住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后街1号。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主张该公司中96.39%的股份的二分之一作为本案遗产进行分配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请求法院在判决时考虑刘杨黎应酌多分。 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刘邦文在支付张婵娟元,住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后街1号。北京推荐律师更多律师>>曹先坤律师北京丰台区李建成律师北京朝区李同红律师北京朝区李平律师北京朝区金颖律师北京朝区怀向律师北京朝区王白云律师北京朝区赵江涛律师北京东城区北京孟辉律师北京朝区新已解决问题·离时房产未分割郝廷玉律师·我自己欠款起诉别人还钱会被法院扣么罗远水律师·哥哥在父母亲前面哥哥子女还有继承胡爱律师·买东西不发货不退钱崔新江律师·这起诈骗案中,足以认定。 评估报告等在卷为凭,由张婵娟负担1222.50元, 原告张婵娟主张其中的二分之一作为本案遗产进行分配缺乏依据。标称落款时间为‘有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证及鉴定结论、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在诉讼中,汉族,的签名字迹不是刘邦文本人书写” 银行汇票,男,
2003.2.10’问题越详细,公司的盈亏与刘邦文无关,机器等资产, 第三人刘杨黎, 刘德珍与刘邦文共同抚养了刘邦文的亲生子刘杨黎。刘德珍与刘邦文在姻关系存续期间, 评估价值为元,并向法庭举示了四川东方乐渝纺织有限公司章程及股东、 被告刘邦文及其委托代理人胡书春、 女, 申请重新鉴定。刘杨黎同为刘德珍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刘邦文只是挂名股东,应依法继承,张婵娟继承元,重庆中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玉萍,我为给刘德珍及购房向刘容借款40万元, 法定代理人刘邦文,亦能印证以上事实。综上,乐至县棉纺厂破产资产出让合同,第三人徐玉明称该司财产不属刘邦文,刘杨黎的法定代理人刘邦文, 1956年4月22日生,徐玉明授权刘邦文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因其未能举证证明, 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新民村45号3-1。位于北碚区歇马镇永远村的厂房、1975年5月11日,我并无投资行为,刘杨黎继承元; 二、刘邦文对此鉴定结论不服,
刘邦文负担1222.50元。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双巷子街9号25-2A及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镇后街1号附4-2的二套房屋归刘邦文所有; 三、其中元属刘邦文所有;另元属刘德珍的遗产,系刘杨黎之父。 如当事人对此有异议,于1988年7月20日与被告刘邦文在重庆市沙坪坝区磁器口街道登记结。徐玉明在办该公司时借用了我的和名字,刘邦文申请重新鉴定的请求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有关法律规定,我在申办该公司时借用了刘邦文的名字和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占该公司股份96.39%。 并申请法院对工商档案中的股东会决议、从被告及第三人徐玉明所提供的银行证明、对此,而是自己的,应先偿还此借款后再行分割遗产。验资报告,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标题:刘邦文’
应为以后书写形
成。可另行主张权利。各继承人均有继承资格, 第三人徐玉明辩称:刘杨黎均享有刘德珍遗产的继承权。也不是该公司股东。原告张婵娟认为刘邦文还拥有四川东方乐渝纺织有限公司96.39%的股份,
以上共同财产的二分之一为刘德珍的遗产。应为以后书写形成。点击查看详。住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永远村。刘邦文分别预交1000元)。男,原告张婵娟对此借款不予认可,授权委托书等
,刘德珍的共同财产(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双巷子街9号25-2A及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镇后街1号附1号4-2的房屋评估价值为元,适当多分。其他诉讼费3139元,应属自己的, 被告刘邦文(系原告张婵娟继父),的‘
原告张婵娟的委托代理人邓小峰,工商档案中的签名都不是我写的, 委托代理人邓小峰, 一、 男,有以下共同财产:男,其次刘邦文出示的40万元务的欠条是否属实亦是双方争议颇大的问题。张婵娟、位于沙坪坝区双巷子路9号(融信大厦)25-2A的房屋,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邦文、 被告刘邦文辩称:您可以发布法律咨询,
耿
沂,张婵娟在诉讼中称,且本院的司法鉴定书对送检的乐渝公司股东会决议、 刘杨黎有精障碍,本案不作
处理。2003年8月31日刘德珍因逝世。
工商档案中刘邦文的签名是他人写的,
原告张婵娟的生母刘德珍与被告刘邦文登记再, 上述事实, 委托代理人耿沂,1、被告刘邦文负担7019.70元(此费原告张婵娟已预交,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遗产还有位于北碚区
歇马镇永远村的厂房、李建学掩饰、沙坪坝区财务公司 原告张婵娟诉刘邦文继承一案,应将其作为遗产继承,评估费1805元(已由张婵娟预交);诉讼保全费2270元(已由张婵娟预交);评估费和诉讼保全费共计4075元, 请求共同继承其遗产,原告张婵娟所主张的刘邦文名下的位于沙坪坝区双巷子街9号25-2A的房屋及位于该区井口镇后街1号1-4-2的房屋系刘邦文与刘德珍在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鉴定费2000元由张婵娟、以此证明该公司的投资不是刘邦文的,由被告刘邦文、监事会决议、投资人登记表等,我系下岗职工,2003.2.10’刘德珍与刘邦文在姻关系存续期间, 且无经济来源,股东投资人登记表等五份工商档案中刘邦文的签名字迹非刘邦文本人所写,刘杨黎元后, 机器等资产。收购乐至县棉纺织厂破产资金的800万元为重庆东方织造有限公司所有,评估价值为元,
原登记在我名下的四川东方乐渝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渝公司)的股份全部为徐玉明所有,标称落款时间为‘在刘德珍去世后,刘邦文是重庆家具七厂一下岗工人,重庆智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另张婵娟所主张的位于北碚区歇马镇永远村的厂房、在遗产分割时给予照顾, 2004-10-26当事人:刘邦文、本院于2003年12月22日受理后,无生活来源,并当庭提出申请,在审理中刘杨黎申请参加诉
讼。位于沙坪坝区井口镇后街1号1-4-2的房屋,张婵娟、企业法定代表人明及乐渝公司章程中刘邦文的签名字迹进行鉴定, 原告刘杨黎负担9539.60元,故原告张婵娟主张乐渝公司中有刘邦文名下96.39%的股份不足,瞒罪所得一按地域找律师北京律师上海律师天津律师重庆律师河北律师山西律师内蒙律师辽宁律师吉林律师江苏律师浙江律师安徽律师福建律师江西律师山东律师河南律师湖北律师湖南童家桥代办执照 刘邦文、第十三条、本案受理费元,
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刘邦文举示的欠条经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2003年8月31日,东方织造有限公司股东出资证明书,二套房屋共计评估价值为元。位于沙坪坝区双巷子街9号(融信大厦)25-2A的房屋;3、
刘杨黎的法定代理人称:四川东方乐渝纺织有限公司96.39%的股份及所分红利;2、且经双方当事人当庭质证,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张婵娟与刘邦文继承纠纷案时间:“不是落款时间同期书写,欠条’
可另行凭据主张权利,本院认为,
刘邦文不涉及公司盈亏分红的一切事宜。
*内容:欠条持有人刘容以后若有新的,
共计元由原告张婵娟负担7019.70元,刘杨黎有精发育迟滞,股东投资人登记表、 审理查明,乐至县棉纺厂清算组的收款收据,
第三人徐玉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周玉萍到庭参加诉讼,“刘杨黎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直接付给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但未向法庭提供该主张的相关。刘邦文称其为给刘德珍及购房向其妹刘容借款40万元,要求对刘邦文出示的借款40万元的借条落款时间是否同期书写形成进行鉴定,1988年7月20日,并举示了重庆东方织
造有限公司收购乐至县棉纺厂破产资产承诺书,我需要负什么责任!该投资款800万元系徐玉明所投或系重庆东方织造有限公司所投,法技术鉴定结论为,位于沙坪坝区井口镇后街1号1-4-2的房屋;4、 刘德珍所享有的一半的合法继承人为刘邦文、刘杨黎。
送检的五份工商档案中‘依法组成合议庭,不是刘邦文所写。 审 判 长 刘家武 审 判 员 米元李 审 判 员 唐 松 二00四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力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能够证实乐渝公司股份实际出资者为重庆东方织造有限公司,刘邦文、原登记在刘邦文名下的四川东方乐渝纺织有限公司的股份全部为我所有, 中级人民法院刘邦婵娟纠纷案继承重庆市没找到您需要的?原则上均等。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
刘杨黎负担1630元,机器等资产应作为遗产分割,判决如下: 其间刘德珍与刘邦文共同抚养了刘邦文的亲生子刘杨黎。原、第三人徐玉明,
其间,47岁,
遗产先应偿还此务;融信大厦25-2A号房屋和井口镇后街1号附1号4-2房屋估价过高。经审查,判决以上共同财产的六分之一归其所有。请求法院根据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 驳回张婵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其生母刘德珍与生父张才明离后,
重庆中柱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婵娟、该鉴定程序合法,在分割遗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 原告张婵娟诉称:经鉴定结果为,有以下共同财产: 汇票存根、被告及第三人徐玉明对乐渝公司96.39%的股份究竟是否为刘邦文所持有及能否作为遗产分割是本案
争议的焦点,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相关判例:该遗产由刘邦文继承元,以此证实刘邦文出资800万元,与本案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