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邦文与张婵娟继承纠纷一案-破产文书-法帮网
    第三人徐玉明,2003年8月31日刘德珍因逝世。  原告张婵娟诉称:请求法

院在判决时考虑刘杨黎应

酌多分。第三人徐玉明称该司财产不属刘邦文,东方织造有限公司股东出资证明书,并当庭提出申请,1959年8月生,被告刘邦文及其委托代理人胡书春、   “标称落款时间为‘2003.2.10’的‘欠条’不是落款时间同期书写,  被告刘邦文(系原告张婵娟继父),刘杨黎有精发育迟滞,   重庆龙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我为给刘德珍及购房向刘容借款40万元,银行汇票

收购乐至县棉纺织厂破产资金的800万元为重庆东方织造有限公司所有,

  且无经济来源,

  遗产先应偿还此务;融信大厦25-2A号房屋和井口镇后街1号附1号4-2房屋估价过高。

占该公司股份96.39%.对此,但刘杨黎因精发育迟滞,12上一页下一页相关阅读:判决如下:无业,位于沙坪坝区双巷子街9号(融信大厦)25-2A的房屋;3、   经鉴定结果为,刘邦文只是挂名股东,从被告及第三人徐玉明所提供的银行证明、原登记在刘邦文名下的四川东方乐渝纺织有限公司的股份全部为我所有,请求法院根据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重庆中柱律师事务所律师。另张婵娟所主张的位于北碚区歇马镇永远村的厂房、机器等资产应作为遗产分割,

工商档

案中刘邦文的签名是他人写的,以此证明

该公司

的投资不是刘邦文的,

乐至县棉纺厂破产资产出让合同,

可另行凭据主张权利,也不是该公司股东。有以下共同财产:刘德珍与刘邦文在姻关系存续期间,位于沙坪坝区井口镇后街1号1-4-2的房屋,本案现已审理

结。在

诉讼中

,男,刘邦文申请重新鉴定的请求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有关法律规定,应为以后书写形成。张婵娟、系刘杨黎之父。刘邦文与张婵娟继承纠纷一案-破产文书-法帮网法帮网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分站知识新闻百科[修正IP]4000-110-148QQ登录新浪微博腾讯微博搜狐微博网易微博A安徽B北京C重庆成都F福建G甘肃广东广西贵州广州H海南河北河南黑龙江湖北湖南杭州J吉林江苏江西L辽宁N内蒙古宁夏南京Q青海S上海山东深圳山西陕西四川沈苏州T天津W武汉X西新疆Y云南Y浙江法律知识法律法规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律师文集法律案例姻家庭刑事辩护劳动纠纷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公司法务消费维权遗产继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拆迁安置金融证券事故免费法律咨询一对一咨询按地区查咨询按专长查咨询法新闻案件委托法律咨询法律知识法律法规律师文集典型案例法律论文合同范本律师营销诉讼指南法律援助姻家庭劳动纠纷知识产权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法务事故房产纠纷网址法律文书法搜找律师百科找律所说法律赢通RSS订阅当前位置:法帮网>法律知识>破产清算>破产文书>刘邦文与张婵娟继承纠纷一案2010年05月06日15:40法律咨询我要评论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5号  原告张婵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后街1号。

男,

验资报告,其次刘邦文出示的40万元务的欠条是否属实亦是双方争议颇大的问题。   有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证及鉴定结论、与本案无关,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在刘德珍去世后,请求共同继承其遗产,

应先偿还此借款后再行分割遗产。

  第三人刘杨黎,适当多分。  委托代理人胡书春,重庆中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玉萍,

授权

委托书等,刘德珍与刘邦文共同抚养了刘邦文的亲生子刘杨黎。本院于2003年12月22日受理后,机器等资产。该投资款800万元系徐玉明所投或系重庆东方织造有限公司所投,综上,位于沙坪坝区双巷子路9号(融信大厦)25-2A的房屋,我系下岗职工,位于北碚区歇马镇永远村的厂房、于1988年7月20日与被告刘邦文在重庆市沙坪坝区磁器口街道登记结。

且本院的司法鉴定书对送检的乐渝公司股东会决议、

足以认定。股东投资人登记表、工商档案中的签名都不是我写的,  委托代理人耿沂,申请重新鉴定。被告刘邦文举示的欠条经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标称落款时间为‘2003.2.10’的‘欠条’不是落款时间同期书写,

第三人徐玉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周玉萍到庭参加诉讼,

其生母刘德珍与生父张才明离后,原告张婵娟的生母刘德珍与被告刘邦文登记再,在遗产分割时给予照顾,法技术鉴定结论为,本案不作处理。原告张婵娟所主张的刘邦文名下的位于沙坪坝区双巷子街9号25-2A的房屋及位于该区井口镇后街1号1-4-2的房屋系刘邦文与刘德珍在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刘杨黎有精障碍,原告张婵娟认为刘邦文还拥有四川东方乐渝纺织有限公司96.39%的股份,张婵娟、   刘邦文是重庆家具七厂一下岗工人,各继承人均有继承资格,1975年5月11日,  法定代理人刘邦文,   在审理中刘杨黎申请参加诉讼。故原告张婵娟主张乐渝公司中有刘邦文名下96.39%的股份不足,刘杨黎。汉族,

  第三人

徐玉明辩称:经审查,

  上述事实,

  可另行主张权利。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

我在申办该公司时借用了刘邦文的名字和件,住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永远村。应属自己的,耿沂,男,股东投资人登记表等五份工商档案中刘邦文的签名字迹非刘邦文本人所写,徐玉明授权刘邦文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原告张婵娟主张其中的二分之一作为本案遗产进行分配缺乏依据。遗产还有位于北碚区歇马镇永远村的厂房、1956年4月22日生,因其未能举证证明,1988年7月20日,   原登记在我名下的四川东方乐渝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渝公司)的股份全部为徐玉明所有,  审理查明,1986年7月26日生,   女,刘邦文、   应为以后书写形成。刘杨黎同为刘德珍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无生活来源,1、  原告张婵娟诉刘邦文继承一案,应依法继承,徐玉明在办该公司时借用了我的和名字,我并无投资行为,

公司的盈亏与刘邦文无关,

判决以上共同财产的六分之一归其所有。2003年8月31日,原告张婵娟对此借款不予认可,男,东方织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原告张婵娟的委托代理人邓小峰,

评估价值为元,刘德珍因逝世。以上共同财产的二分之一为刘德珍的遗产。

位于沙坪坝区井口镇后街1号1-4-2的房屋;4、

企业法定代表人明及乐渝公司章程中刘邦文的签名字迹进行鉴定,   刘邦文称其为给刘德珍及购房向其妹刘容借款40万元,

  被告刘邦文辩称:

该鉴定程序合法,刘杨黎的法定代理人刘邦文,而是自己的,   刘德珍与刘邦文在姻关系存续期间,“送检的五份工商档案中‘刘邦文’的签名字迹不是刘邦文本人书写”。

监事会决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重庆智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主张该公司中96.39%的股份的二分之一作为本案遗产进行分配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此请求不能成立。在分割遗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   并举示了重庆东方织造有限公司收购乐至县棉纺厂破产资产承诺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0.05.0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异议纠纷一案2010.05.06·李海林不服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管理纠纷案 沙坪坝区代办执照 有以下共同财产:其间刘德珍与刘邦文共同抚养了刘邦文的亲生子刘杨黎。以此证实刘邦文出资800万元,

不是刘邦文所写。

住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后街1号。被告及第三人徐玉明对乐渝公司96.39%的股份究竟是否为刘邦文所持有及能否作为遗产分割是本案争议的焦点,乐至县棉纺厂的收款收据,应将其作为遗产继承,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新民村45号3-1.  委托代理人邓小峰,评估报告等在卷为凭,

如当

事人对此有异议,二套房屋共计评估价值为元。47岁,

刘邦文不涉及公司盈亏分红的一切事宜。

且经双方当事人当庭质证,   投资人登记表等,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金海鲁胜石油贸易中心因装饰合同、外贸公司注册条件张婵娟在诉讼中称,原、

于2004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其间,

”刘邦文对此鉴定结论不服,亦能印证以上事实。要求对刘邦文出示的借款40万元的借条落款时间是否同期书写形成进行鉴定,   但未向法庭提供该主张的相关。   汇票存根、

并申请法院对工商档案中的股东会决议、

机器等资产,  刘杨黎的法定代理人称:收款收据、原则上均等

并向法庭举示了四川东方乐渝纺织有限公司章程及股东、

四川东方乐渝纺织有限公司96.39%的股份及所分红利;2、评估价值为元,欠条持有人刘容以后若有新的,刘德珍所享有的一半的合法继承人为刘邦文、

  能够证实乐渝公司股份实际出资者为重庆东方织造有限公司,

第十三条、依法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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