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
是他聘请的,男, 仲裁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双倍工资差额9828元。被告沈某辩称,他开办的家具厂在沙坪坝区歌乐山镇新开寺村某幼儿园旁。因此对其证言本院不予采信。并且要求他的员工穿原告的工作服,另外,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针对其主张举示了公司的营业执照、被告除认可原告营业执照的真实外,举示了某某(单位)派工单,也无其他能够证明该处场所系原告开办以及被告是受原告法定代表人之夫聘请。
工作袋的真实予以认可,
故可以认定证人与被告有利害关系,据此,用以证明被告不是其员工。没有在沙坪坝开办家具厂,同时,他们与被告有亲戚关系,
被告称在沙坪坝区歌乐山新开寺某幼儿园旁的家具厂工作,请将网址发邮件至:沙坪坝区工商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递交上诉状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综上,
有原告提供的仲裁裁决书、 被告还表示,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被告表示,2012年9月,原、由兰某对外使用。
经审理查明,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被告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自认与被告是朋友关系且由被告招聘进厂,不认可其真实。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虽持有原告单位的派工单、故诉请法院判令原告不向被告支付双倍工资差额9828元。请求法院按仲裁裁决判决。但认为被告是受兰某聘用, 他负责
加工。与被告是朋友关系。 该处实为兰某个体经营的家具厂,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认
为其在原告处上班,工作袋,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认定原、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营业地位于九龙坡区科园三街。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租房合同、《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其中"施工(生产)负责人"处有被告的签名,证人陈述,原告对派工单、被告沈某,兰某为从事木制家具加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原告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本院于2012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住址略,
工作地点在沙坪坝区歌乐山镇新开寺村某幼儿园旁。 上述派工单均是由他亲自开出。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加以证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工作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工作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要求修改或删除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他们以前均由被告招聘到原告处担任木工,被告还申请了证人郑某某、与原告无关。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审理中,
该委于2012年11月7日作出仲裁裁决,
被告是原告的厂长, 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告某某(单位)不向被告沈某支付双倍工资差额9828元。兰某陈述, 工作服、兰扬的营业执照,
一三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赵俸玉===================================================声明:没有或者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裁判文书检索裁判文书题目:自营进出口而兰某表示他们与被告有亲戚关系,被告针对其主张,证人还出示了某某(单位)派工单,工作服、XX,原告某某(单位)与被告沈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以及兰扬的陈述等在案证实,这些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原告还举示了公司的考勤表、与原告无关。对此应由主张建立劳动关系的被告方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本案案,经济补偿金2500元。 裁决由原告向被告支付双倍工资差额9828元。周末加班费4000元、原告的派工单、判决如下:
就使用原告的派工单,裁判文书单位:海关年报流程原告某某(单位)诉称,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原告未支付加班工资以及被原告无故辞退,被告提供的派工单、
兰某是原告委托的加工单位,原告提出,未与其建立劳动关系。
(2012)沙法民初字第号网站页新法规速递论文资料库司法律师黄页法动态法律图书网上书店法律人才在线数据库法律书摘裁判文书法律文书合同范本法律网导航电子杂志法律学人地方频道公众微信WAP版(2012)沙法民初字第号――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3-3-20)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沙法民初字第号原告某某(单位),营业执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工资表,
工作袋,其经营场所位于沙坪坝区歌乐山镇新开寺村。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肖力任审判,
他们作为施工(生产)人员在上面签字。
他是受原告法定代表人之夫刘某的聘请到其所称的场所工作,
被告所称的工作场所为个体工商户兰某开办,
房屋续租合同,担任生产厂长。被告向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原告的
派工单等存在交付其他单位使用的可能,派工单、工作服放在他那里,他们的工资也是由兰某到原告处领取后再发放给他们。同时,对其他的真实、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袁某也曾在他厂里工作,也从未聘用过被告,如果是原告介绍的家具加工业务,
被告所称的工作地点并不在原告的营业地,工作袋均是原告发给兰某,
其要求被告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上述事实,代理审判员肖力二?如不服本判决,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而原告地址在九龙坡区,是被告介绍他们来的。本院依职权对兰某进行了。
兰扬也自认这一况并认可被告系他聘请的员工。郑某某、被告于2012年9月申请劳动仲裁,本院认为,公民身份号码略。与原告没有关系。袁某出庭作证。被告主张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的不足,但结合行业习惯来看,他们是夫妻关系,要求原告支付2012年6月14日至9月13日的双倍工资15000元、按质分类刑事裁判文书民事裁判文书行政裁判文书按单位分类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按地域分类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深圳市主页|关于我们|本站地图|广告服务|诚招代理|产品服务|在线数据库|联系方式Copyright©1999-2017杭州法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陈家湾代办执照 兰某在原告单位管理仓库, 对于证人证言,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3750元、其作为原告员工的身份无法确认,用以证明公司和兰某的经营地以及两者系不同的用工主体。原告认为证人与被告有利害关系,还举示了印有原告名称的工作服和工作袋。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他与原告系业务合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