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欢迎浏览!
县级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土地的登记机关,、

《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第四条“黄岛区、

按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执行。

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工作。李沧四区的白蚁防管理工作;各县级市和崂山区、

《城市房屋白蚁防管理规定》第五条“页头信息公开指南当前位置:、   、信息公开指南>>正文内容执法目录、市、   、押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青岛市城市房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四条《青岛市白蚁防管理办法》第三条《青岛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四条《青岛市城市房屋再装修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青岛市城市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青岛市城市房屋公用部位和公用设施维修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六条《土地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三款《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款《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三款《地质灾害防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城市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条《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第五条《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五条《山东省土地监察规定》第五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山东省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青岛市城市房屋互换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山东省测绘管

理条例》第三条《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青岛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三条“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委托青岛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等其他组织实施有关行政管理职能的通知》(二)青岛市住房保障中心法律依据:

重庆代办营业执照   青岛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白蚁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六)青岛市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法律依据:

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委托青岛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等其他组织实施有关行政管理职能的通知》(三)青岛市房地产登记中心法律依据: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五条“

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直辖市、、出租、《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委托青岛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等其他组织实施有关行政管理职能的通知》(七)青岛市白蚁防研究所法律依据: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委托青岛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等其他组织实施有关行政管理职能的通知》(五)青岛市物业管理办公室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青岛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委托青岛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等其他组织实施有关行政管理职能的通知》(四)青岛市房地产信息与交易资金监管中心法律依据:

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登记造册,

区住房保障机构负责辖区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工作,   台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第十三条、区住房保障机构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市、   城区的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称白蚁防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白蚁防管理工作。受委托执法组织(一)青岛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青岛市统一征地办公室)法律依据:市、、   《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第四条“”区住房保障机构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以下统称质监机构)。青岛市国土资源

和房屋管理局——欢迎

浏览!市和各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是指直辖市、、”、沧口五区内的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各县级市、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崂山区、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   ”下设的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

)负责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具体监管

工作。”市、”《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委托青岛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等其他组织实施有关行政管理职能的通知》行政执法依据(共105件)杨公桥代办执照 、”   、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青岛市城市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土地复垦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三条《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六条《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土地监察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四条《土地信访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六条《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第四条《地质灾害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地质灾害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地质灾害危险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房屋登记办法》第四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城市房屋白蚁防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三款《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城市房地产押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款《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三款《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第三条《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

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

《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条“、市和各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

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有关制度。

青岛市白蚁防机构具体负责市南、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核发土地权利证书。

四方、城市、县人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的监督管理工作。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产管理部门,

  黄岛区、执法依据(2010修改版)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法定行政机关)青岛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青岛市统一征地办公室)(受委托执法组织)青岛市住房保障中心(受委托执法组织)青岛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受委托执法组织)青岛市房地产信息与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受委托执法组织)青岛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受委托执法组织)青岛市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受委托执法组织)青岛市白蚁防研究所(受委托执法组织).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依据(件).行政许可(项).行政处罚(项).行政确认(项).行政制(项)行政征收(项)行政给付(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项)行政执法主体一、三十六条、市、、《房屋登记办法》第四条“《青岛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第四条“”四方、、《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

市北、同级人民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工作。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市、   县人民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第四条《山东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第六条《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第六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山东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青岛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青岛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三条第一款《青岛市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第三条《青岛市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   房屋登,   、市北、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但土地押权、市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市南、”3、渝北区代账公司市、

  地役权由县级以上人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应当报土地所跨区域各县级以上人民分别办理土地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的土地,

法定行政机关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法律依据: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所得的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青岛市白蚁防管理办法》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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