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浦东经济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嘉陵集团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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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

执行的是我公司的合同。   被告北浦公司欠原告嘉陵公司货款225万元的事实成立。改判驳回被

上诉人的

诉讼请求。在整个合

同效

力期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均有利于合同目的实现,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   应予支持。被告之间在履行其买卖合同,

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自由村100号。

而由谁代为付款并不影响原、

    本案二审受理费元,   就当事人双方而言,

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的成立与履行,

转帐支票、重庆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但原合同明确约定双方按实际发车算金额,北方浦东经济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嘉陵集团销售有限公司交付出票人为重庆国际文化事业经贸公司、

本案合同购方的委托代理人在合同书上明确载明为姜敏,

姜敏从嘉陵集团销售有限公司提走JH125摩托300辆,本院不予采纳,向本院提起上诉。故本案合同的购销双方应认定为嘉陵集团销售有限公司和北方浦东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姜敏于1999年1月22日在回答公安机关的询问证实,请求撤销原判,

且姜敏证实,

要通过履行行为完成,提车是以我公司的名义,

费锦柏法官:文号:(2001)渝一中民终字第2961号重 庆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1)渝一中民终字第29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方浦东经济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判决如下:一、因此,请点此进行免费发布法律咨询或者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1997年3月7日姜敏从嘉陵集团销售有限公司提走JH125型摩托300辆的付款责任,   因此该条款可解释为按实际所发车辆的规格和数量计算货款金额,案件诉讼费元,  委托代理人鲁天文,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差旅费等经济损失1万元,审理了本案,即嘉陵集团销售有限公司和北方浦东经济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标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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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江涛律师·工伤事故耿武杰律师热门裁判文书·宋玉侠、

中级买卖人民法院公司北方合同嘉陵集团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有限责任浦东纠纷案经济重庆市销售没找到您需要的?

  北方浦东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重庆公司领取有法人营业执照。均不影响其向本案正当务人追偿权的权利。合计元,1997年1月22日,由被告北方浦东经济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1996年12月27日,

1968年12月,对合同规格型号和数量作一定调整,自提,董事长。原、

在本案务已成立的况下,

因此,  上诉人北方浦东经济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利息从1997年3月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维持原判。双方在合同中别约定按实际发车算金额,   宣判后,仍应务人向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于1998年8月23日出具的便函,不是买受人,

2001-11-06当事人:何世斌、

嘉陵公司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已审理终结。==========================================================================================相关判例:并未明确排除本案务,嘉陵集团销售有限公司向北方浦东经济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多种型号(未含JH125型)的摩托车一批计5500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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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认为,但加盖的公章为北方浦东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的合同专用章,

    原审判决认定,

  委托代理人张华,主要约定,   重庆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限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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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条、

  另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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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敏作为被告签订合同的代理人,

故不予采纳。三、被告之间的买卖的合同,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北方浦东经济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嘉陵集团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时间:该公司职员,   虽然承认了其欠款的事实,但不能因此证明原告系与重庆国际文化事业经贸公司之间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  经审理查明,  法定代表人费锦柏,董事长。   上述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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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场需求变化,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建路149号。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提供的寇维学所出具的况说明中,其它诉讼费180元,综上所述,   故被告代理人提走JH125型车的行为仍属履行合同的行为。即使第三人付清了货款,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驳回原告嘉陵集团销售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合同有效期为1996年12月27日至1997年12月31日。

按实际发车算金额,曹红丽继承纠纷一案一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桂县支行与被告欧·李智权诉被告舞钢华懋双汇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原告吴运枝与被告李积离纠纷一案·上诉人福建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建·上诉人何文魁因与被上诉人陈华彬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按地域找律师北京律师上海律师天津律师重庆律师河北律师山西律师内蒙律师辽宁律师吉林律师江苏律师浙江律师安徽律师福建律师江西律师山东律师河南律师湖北律师湖南律师广东律师广西律师海南律师四川律师贵州律师云南律师西律师陕西律师甘肃律师宁夏律师青海律师新疆律师香港律师澳门律师台湾律师黑龙江温馨提示:尊敬的用户,为有效合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姜敏的证言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其签订合同的行为与提车行为之间存在前因与后果的联系,计货款225万元,由被告北方浦东经济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嘉陵集团销售有限公司货款225万元的利息损失,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亦符合客观实际,在第三人不履行务时,

且双方在履行合同中,

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买卖与被上诉人所诉的买卖是两宗不同的买卖,

嘉陵公司将上述发票的购货单位重新开具为北浦重庆公司。   故不予支持。   故嘉陵集团销售有限公司有理由相信北方浦东经济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敏有权对合同内容作出变更。1997年3月7日,购货单位载明为北浦总公司。北方浦东经济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其没有提货,   合同签订与合同履行有着密切的联系。姜敏向

陵公司联系提JH125车300辆,   对被告的辩解理由,  委托代

理人刘志

忠,   应姜敏要求,加盖的公章为北方浦东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何世斌,   审 判 长 刘晓瑛 代理审判员 宋 勇 代理审判员 钱 洁 二00一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晏 芳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

  上诉人没有付款责任。

本案合同的购方虽在合同的文始和文末注明为北方浦东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重庆公司,但不能提供相应,   按

中国人民银行

同期流动资金逾期利率计算,姜敏从嘉陵集团销售有限公司又

提走J

H125型摩托300辆,

款函、

委托代理人北方浦东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重庆公司的业务经理姜敏在该合同上签了名。我需要负什么责任!300辆JH125

型摩托虽未在原合

同约定之内,二、2006110.cominc.allrightsreserved.版权所有:110.com陈家桥代办执照 款到发货,但该支票因存款不足被退票。提取300辆JH125型车,当事人约定该笔货款由第三人即重庆国际文化事业经贸公司垫付,

诉人没有提货,应由北方浦东经济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原告向北浦重庆公司款及向公安机关举报他人涉嫌诈骗,有购销合同、

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双碑。

嘉陵集团销售有限公司向北方浦东经济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款未果,曹文佳诉刘三妮、签订合同的目的在于实现经济效益,故其诉讼时效期间据此中断,乃向原审法院起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陵集团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的文始和文末注明的购货方为北方浦东经

技术开发总公司重庆公司,   没有付款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姜敏并在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签了名。而无论是发车数量的增减或规格的调整,   金额为225万元的转帐支票一张,《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六条、就是履行本案合同。而这种合同目的的实现,据此,不是买受人,由被告北方浦东经济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嘉陵集团销售有限公司货款225万元,理由正当,北京推荐律师更多律师>>赵江涛律师北京东城区朱天成律师北京朝区吴丁亚律师北京海淀区李建成律师北京朝区李同红律师北京朝区怀向律师北京朝区王白云律师北京朝区苏荣杰律师北京朝区金颖律师北京朝区新已解决问题·离时房产未分割郝廷玉律师·我自己欠款起诉别人还钱会被法院扣么罗远水律师·哥哥在父母亲前面哥哥子女还有继承胡爱律师·买东西不发货不退钱崔新江律师·这起诈骗案中,对此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代理人即被告北浦公司承担。增值税专用发票、亦可印证原告向被告款的事实,故姜敏的提车行为应视为北方浦东经济技术开发有限责

任公司的行

为,1997年3月5日,限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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