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沙法民初字第05583号
户口页,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务利息。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子张乙(1998年,今后取

内固定物需人民捌仟元至壹万

元。关于精损害抚金,由沙坪坝区渣滓洞往童家桥方向行驶,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2年6月14日、超出部分或不属于交通事故责任制保险责任范围部分,且有正当生活来源,

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还查明,汉族,根据原告张某某的就况,结合原告张某某的伤残等级及侵权人的过错程度酌主张3000元。三、营养费500元、致张某某、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由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应当适当减轻本被告的赔偿责任。事发时本被告系执行职务,   重法[2012]临鉴字第40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余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均辩称,汉族,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了原告张某某住院期间的全部费用,某某司法鉴定所[2012]临鉴字第3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证明。关于护理费,

结合住院时间按50元/天×25天计算为1250元。

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付清。

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支付的费用应予扣减。

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

  王某某无责任。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误工费8792.05元、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驾驶员被告余某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尚应支付5833.76元,   机动车依法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制保险,同意依法赔偿。1、按上一年度同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结合误工时间100天计算为8792.05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辩解称原告对事故的发生亦有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委托代理人宋某,

重庆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驾驶员,审理中,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另查明,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2012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并未提供证明其被扶养人居住在城镇,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思静任审判,第十六条、营业执照、依法委托重庆某某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张某某的伤残等级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与相对方向驶来的由原告张某某驾驶搭乘王某某的川XHxxx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接触,原告张某某因伤产生的费1204.30元、   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的况属实,合计688

33.76

元,

  由保险公司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续费9

0

00元、本院予以确认。   故按上一年度农村居民消费支出结合伤残等级及扶养人人数计算其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238.07元并计入残疾赔偿金。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总经理。如不服本判决,   与相对方向驶来的由原告张某某驾驶搭乘王某某的川XHxxx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接触,被告余某某辩称,关于营养费,重庆法验伤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制执行。   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   原告张某某受伤后在重庆某某院住院25天,法定代表人何某某,

扣除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支付的6000元,

门定期

。二、立即注册页新法规速递论文资料库网上书店法动态律师黄页裁判文书法律书摘(2012)沙法民初字第05583号――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2-10-25)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沙法民初字第05583号原告张某某,关于误工费,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车行驶至童歌路怡美加工厂路段中心黄单实线行驶,(2012)沙法民初字第05583号 登录注册投稿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页新法规速递论文资料库网上书店法动态律师黄页裁判文书法律书摘登录×忘记密码还没有帐号?第十八条、造成原告张某某受伤,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继续休息2个月;2、

本院认为,

现原告张某某提起诉讼,被告余某某驾驶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有的渝BFxxx2号车,第三十四条、同意依法赔偿,第二十条、本次交通事故另一伤者王某某已于2012年5月22日起诉至本院要求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及精损失。原告张某某诉称,   产生费1204.30元。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街道金星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还向原告张某某支付了6000元。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驾驶员余某某驾驶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有的渝BFxxx2号中型自卸货车,第十九条、于2012年1月20日出院,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的况属实,重法[2012]临鉴字第829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1、

由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制保险金额范围内赔偿后续费5000元、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渝BFxxx2号车在被告某某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

故责任制保险,第二十二条、由原告张某某负担182元,鉴定意见:张某某

目前左胸部伤残程度属X级

伤残;3、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原告张某某出院后在重庆市某某院和某某大学第二附属院门复查,超出部分或不属于交通事故责任制保险责任范围部分由机动车方根据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张某某与其妻王某某育有一女张甲(已成年)、费票据、现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张某某因伤产生的经济及精损失共计86362.73元。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余某某、减半交纳980元(原告已预交),   被告余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残疾赔偿金41757.95元,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代表人郑某某,

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出院嘱: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关于交通费,

一、由渣滓洞往童家桥方向行驶,且于2009年7月起在重庆市沙坪坝区租房居住至今。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车行驶至童歌路怡美加工厂路段中心黄单实线行驶,

住重庆市江北区。

本院根据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的申请,但原告对事故的发生亦有过错,

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租房协议、关于费,审理中,

原告张某某系农村居民,

本院根据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的申请,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关于后续费,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张某某因伤产生的经济及精损失共计86362.73元。   男,1959年,案件受理费196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   属于被养人,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11年12月26日13时40分,合法、交通费200元、鉴定

费票

据、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2012年4月20日,

关联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

事发时从事泥水工工作,被告余某某对外不承担责任。农村居民)。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辩称,   张某某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属X级伤残;左上肢功能障碍属X级伤残。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有原告张某某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二十八条,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制保险责任赔偿限额应当在两名伤者之间平均分配,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张某某目前左上肢伤残程度属X级伤残;2、至于赔偿的范围及标准,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798元,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上述事实,委托代理人宋某某,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市沙坪坝区分局交通巡逻察支队所作的询问笔录、张某某左锁骨骨折内固定术后,鉴定费1300元,

据此,

依法委托重庆某某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张某某的伤残等级重新进行了鉴定,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某到庭参加诉讼。男,可以认定。经审理查明,   调解未成。由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赔偿,

结合嘱酌主张500元。

结合住院时间按32元/天×25天计算为800元。   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一方不履行的,第二十一条、

结合历凭据计算为1204.30元。

合计57000元,

第二十五条、

护理费1250元、

对原告张某某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先由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作为肇事车的保险方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制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提供的保单抄件、保险期间为2011年11月30日零时起至2012年11月30日二十四时止。   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付清;其余11833.76元,但其提供的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双方一致同意按9000元计算,

因本次事故的两名伤者同时起诉至本院,

  申请执陈家桥代办执照

因双方分歧较大,

  关于残疾赔偿金,

被告余某某,同时原告的儿子张乙现系未成年人,1971年,双方一致同意误工时间计算100天,

2011年12月26日13时40分,

第四十八条,   被告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酌确定为200元。本院于2012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第二十四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加营养;3、判决如下: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误工费8792.05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残疾赔偿金45787.41元、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故对其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产生鉴定费1300元。   赔偿责任属于交通事故责任制保险责任范围内的,

这些的真实、

造成原告张某某受伤。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之部分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迳付原告张某某。劳动合同书、第二十三条、由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赔偿原告张某某精损害抚金3000元,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交通费200元、因原告张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地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护理费1250元、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付清。   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某某,其残疾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结合伤残等级计算20年为44549.34元,同时,   张某某、

内固定物未取,

第二十二条、   该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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