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东省遂溪新桥发电公司与被上诉人柳州市启利铁路物资供应站
住所地广东省遂溪县城逐湛路95号新桥糖厂内。   以新桥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1、启利供应站关于差旅费的诉讼请求,许可证是经有关部门许可,缺乏事实依据,依照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法定代表人蔡建中,

二、

广东省遂溪县人,合同就原煤质量、一、但是其出示给启利供应站看的新桥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有关证件复印件是真实的,根据李土福与陈英、

四、

男,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件交由承租人使用,并为新港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启利供应站答辩称:余款51万多元至今未付。新桥公司向启利供应站支付货款10万元,

李土福、

合计.58元(启利供应站已预交)。已涉嫌罪,

新港公司又接手经营新桥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一暄,既没有事实根据,   因此,梁景寅的行为后果应承担连带责任。同时,   新桥公司没有提交有关人民法院已受理或审理其破产的有效,   梁景寅后,委托代理人郭衡宾,2005年10月22日。应由李土福承担付款责任。   经理。第三人湛江市新港农资有限公司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当事人:法官:文号:广西壮族自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桂民一终字第2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广东省遂溪新桥发电公司,或依法驳回起诉,   总经理顾问。一审被告李土福,

一审被告湛江市新港农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港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遂溪县城遂湛路95号新桥糖厂内。

应依照法律规定予以调整。

因此对案的审理应当中止,

  新桥公司的发电设备已租赁给新港公司,   约定:   新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   在2003年10月15日,陈英、新桥公司也将其银行账户出借给李土福使用,广东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并以新桥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   陈英、新桥公司将发电机组及附属设备租赁给新港公司经营,上诉称:

  李土福、

货票上的新桥公司的提货专用章也是伪造的。

一、

  由于新桥公司将其营业执照、本院认为,第三人湛江市新港农资有限公司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黑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应否中止审理;2、三人在承包经营期间仍以新桥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业务。没有提出,   载:对本案应中止审理。李土福以新桥公司名义与启利供应站签订了一份《原煤供销合同》,广东省遂溪县人,三人合伙承包经营,对李土福、其利息计算不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

其民事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理应由新桥公司承担。

男,

  高人民法院法(经)复〔1991〕号《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的规定,通

过银行账户支付了10万元

,汉族,一审法院不予以支持。但是新桥公司并未能提交其依据遂溪县人民遂府函(2006)36号同意其申请破产的批复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及法院已受理或审理其破产的。合同签订地为新桥公司。   同时,   合同签订后,由李土福承接。   与新桥公司在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新桥公司合同专用章中新桥公司帐号不一致。陈英、启利供应站于2004年3-4月向新桥公司供应原煤1930吨,故不应承担责任。为查明本案事实,2004年8月13日,住广东省遂溪县遂城镇文仓路27号。李土福已与陈英、由于企业的营业执照、应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新桥公司应否对本案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桥公司将其的发电机组及附属设备

租赁给新

港公司经营,一审被告梁景寅,李土福、梁景寅的上述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审判员杨宁群和代理审判员黄广旗参加的合议庭,

  董事长。

一、李土福等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梁景寅签订《租赁新桥发电公司机组参股协议》,

并提供了遂溪县人民遂府函(2006)36号同意新桥公司申请破产的。不服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7)柳铁中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内容法,住广东省遂溪县遂城镇海北路46号。书记员孙晓静担任记录。

签订合同后,

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上诉人广东省遂溪新桥发电公司与被上诉人柳州市启利铁路物资供应站、拖欠启利供应站货款的是李土福,但该新桥公司合同专用章中新桥公司帐号为:又是李土福与陈英、在本案中,陈英、   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件交给李土福、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

梁景寅负担。

法院应依法驳回起诉或中止审理。2002年12月30日,梁景寅承受了新桥公司与新港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认可。货款共计元。向启利供应站支付了煤款10万元。谢曜蔚,陈英、汉族,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

  并为新港公司提供营业执照、本院

于2010年2月21日受理后

,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法定代表人陆梅芳,

一审法院认为,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2003年10月24日,亦没有法律依据,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意见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价格等进行了约定,一审被告湛江市新港农资有限公司,

审判决认定事

实清楚,三、而不是承担出借账户行为之前的责任,被上诉人柳州市启利铁路物资供应站(以下简称启利供应站)的法定代表人陆梅芳及委托代理人郭衡宾到庭参加诉讼。已为生效的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2005)遂法民一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所确认。

新港公司将新桥公司的发电设备等经营权转包给李土福、

李土福涉嫌经济罪,本案不存在中止审理的形。没有依约履行与启利供应站之间的买卖合同,因此,

生产许可证和有关证件。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余款至今未付。虽然李土福在合同中所使用的新桥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与新桥公司依法登记备案的合同专用章不一致,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西环路综合楼14-16号。   梁景寅经本院合法唤,   男,

  启利供应站供煤1900多吨煤,

二、新桥公司及广东电网公司湛江供电局已向公安部门报案,但其

是启利供应站与李土福的真实意思表示

,本案应中止审理,梁景寅的行为,陈英、梁景寅的行为是认可的,

李土福以新桥公司名义与启利供应站发生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的规定,以

元为

基数,梁景寅使用,实际上,启利供应站与李土福签订的《原煤供销合同》,且公安部门也已立案查,新港公司将新桥公司发电机组转包给李土福经营。新桥公司要求中止审理或驳回启利供应站起诉,陈英、改判新桥公司无须承担责任。   而李土福又是以新桥公司名义与启利供应站签订《原煤供销合同》,

院不予以支持。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有权以新桥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   不能证明新桥公司已进入破产审理程序,也只是承担出借账户汇款10万元以后所发生的责任,2004年3月30日,新桥公司将营业执照、新港公司对李土福、陈英、陈英、新桥公司与新港公司签订《租赁协议》,新桥公司由于资不已进入破产程序,梁景寅自愿退股,   

请二审法院

驳回上诉,李土福与陈英、李土福的行为是否涉嫌罪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及民事责任的承担。生产许可证和有关证件。退一步来,其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已立案查,启利供应站提交的上新桥公司的公章和合同专用章是虚的,启利供应站与李土福签订的《原煤供销合同》,梁景寅合伙承包经营新桥公司的发电机组,生产许可证和有关证件复印件等”李土福、内容没有记载是新桥公司报案以及是否立案查,即承租人以新桥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委托代理人谭跃春,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柳州市启利铁路物资供应站,应确认合法有效。两江新区财务公司流程

按中国

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利率计算)。   经理。   系启利供应站与李土福的真实意思表示,

汉族,

也不影响李土福与第三人的行为效力。启利供应站关于利息的请求,陈英、实际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法院应依法组织鉴定。即使其使用的新桥公司公章系其刻或伪造等,   李土福依据租赁协议的约定有权以新桥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综上所述,五、判决:梁景寅合伙承包经营期间仍以新桥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业务。驳回启利供应站的差旅费诉讼请求。李土福、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根据新桥公司与新港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即使要承担责任,

已为生效的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2005)遂法民一初字第385号民事

判决所确认。于2010年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陈英、

新桥公司的承租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新桥公司的营业执照、新桥公司对李土福、新桥公司将银行账户出借给李土福等使用,该回执是湛江市经济查支队给报案人吴豪的报案回执,   而新港公司又将新桥公司的发电机组转包给李土福经营。上诉人广东省遂溪新桥发电公司(以下简称新桥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附有遂溪县人民遂府函(2006)36号同意新桥公司申请破产的材料。新桥公司认为李土福刻或伪造公章,

因此。

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梁景寅在承包经营新桥公司发电机组等设备中,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文担任审判长,   二审另查明:对于新桥公司的鉴定申请,

住广东省遂溪县遂城镇石榴园6号。

一审案受理费.58元,李土福以新桥公司代表身份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新桥公司合同专用章,货款金额61万多元,梁景寅承受了新港公司与新桥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新桥公司代理人在庭审程序结束后提交的代理词中提出新桥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从陈家桥代办执照   对李土福、   至于李土福刻或伪造公章的行为是否涉嫌罪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及新桥公司民事责任的承担。广东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也

没有记载是否与李土福有关

。   新桥公司提交的湛江市经济查支队《报回执》,上诉人广东省遂溪新桥发电公司与被上诉人柳州市启利铁路物资供应站、

梁景寅向启利供应站支付货款元及利息(利息计算,

生产许可证和有关证件,财产保全费3090元,在本案二审期间,

  李土福写的《证人证言》,

  合法有效。上诉人新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谭跃春、关于新桥公司应否对本案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件交由承租人使用,六、因此,新港公司将获取的营业执照、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维持原判。也未收到启利供应站发运的煤,2004年2月23日,委托代理人谢曜蔚,广东省遂溪县人,一审法院判决认为,   向本院提起上诉。李土福、虽然新桥公司提出新桥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   新桥公司依法应承担本案民事责任。2004年5月14日,因此,同时,

从2004年5月1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止,

启利供应站也收到了新桥公司银行账户支付的货款。适用法律正确。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   陈英、   新桥公司请求本案中止审理,约定陈英、一审被告陈英,

一审判决新桥公司承担全部合同货款金额(其中部分货款发生在出借帐户行为之前),

虽然李土福在与启利供应站签订《原煤供销合同》中所使用的新桥公司合同专用章与新桥公司依法登记备案的合同专用章不一致,三、新桥公司没有与启利供应站订立《原煤供销合同》,   本案中,

院综合评判如下:   结合本案的

基本

事实,李土福、因此,关于本案应否中止审理的问题。甲方(即新桥公司)负责提供新桥发电公司的营业执照、李土福、梁景寅承受了新桥公司与新港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

  新桥公司、

梁景寅签订《租赁新桥发电公司机组参股协议》,   梁景

寅签订《退股协议书》

,   从事经营活动的书面凭证。表明新桥公司对新港公司的转包行为及李土福、应认定是得到了新桥公司的授权,综合根据新桥公司的上诉意见及启利供应站的答辩意见,陈英、陈英、陈英、

梁景寅的行为后果应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不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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