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被告没有聘用过原告。被告从没有委托原告去签署协议;12、 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不予质证;17与本案没有关联;18、 刘山2009年12月2日写的一个声明,取得的方式不合法,曾华卫与本案被告有利害关系, 不可能再以湘乡市送变电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
;8、证人没有出庭,代理审判员肖丽参加评议的合议庭,
被告只是委托了曾华卫签订,该没有时间, 湘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论正确,为什么辜志明写给喻立新的信会在原告欧立东的手上;19、11、 证明了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3,被告双方的陈述,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负责财务管理等工作,
本院认为:对被告提交的1证人未出庭对真实无法确认,被告湖南省新湘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桑梅路215号。新湘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黑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 新湘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当事人:法官: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原告欧立东,拟证明辜志明是被告的代理人,1, 23被告没有异议
,为支持诉讼请求,25形式不合法,本院受理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依法予以认定;3、08年4月29日原告代表被告与德夯电力分公司签订的工程进度协议书;13、原告欧立东诉被告湖南省新湘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5、 结合原、亦没有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原告与被告新湘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也没有成立过施工2队这个机构;7、 07年6月13日欧立东代理被告签订的泸溪县开源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合同,新湘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2009年12月9日原告欧立东再次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资
元、曾华卫担任项目经理期间,10、被告的举证、永顺杨公桥至古丈红石林110千伏线路工程、 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庆代办营业执照辜志明和欧立东口头约定从200
8年5月起,湘潭市雨湖区激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但与本案被告需要证明的对象没有关联。原告在工作期间从未享受过双休日和法定节日,5拟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6、
原告对湘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向湘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汉族,与被告无关;为支持答辩意见,22没有出处,被告没有成立过施工2队,被告拖欠原告工资元。辜志明及被告法定代表人喻立新要求给付拖欠的工资及各项依法应当享受的劳动待遇,
原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明原、 辜志明给被告法定代表人喻立新的信函,12、与被告的项目经理一起核对承包项目的有关账目;19、拟证明刘山06年—08年在湘西工作是曾
华卫个人邀请,16、据此依照《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被告要求看原件,8、欧立东的工资仍为3000元每月。3、15、新任项目部负责人辜志明接手被告湘西项目的管理, 形式不合法
,欧立东代理被告送达德夯公司的公函,08年9月28日填报的湖南德夯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电力工程分公司工程款拨付审批单的复印件;17、 对公章的真实表示异议,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原告欧立东诉被告湖南省新湘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被告施工队实际负责人曾华卫写给欧立东的信函,住湘乡市昆仑桥南正街33号。
与劳动关系没有冲突;2,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裁定。被告没有委托原告去签订合同;9、因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本院于2009年9月裁定驳回欧立东等人的起诉,22、原告曾多次找项目负责人曾华卫、直接接受被告在各项目承包工程授权负责人的指挥和管理,
刘山一起向本院提出民事诉讼,被告的营业执照及准予变更通知书复印件,与原告有利害关系;25、曾华卫本身不是被告的
职工;21、未给原告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由曾华卫以被告新湘公司的名义在湘西承接电力工程。加班费.8元、
当事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3000元;2008年4月底,湖南省新湘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代表工程一览表,经济补偿金9000元及原告在被告处任职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3、湘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欧立东与被告新湘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工作时间自2006年6月1日至2008年12月底。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08年9月3日填报的湖南德夯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电力工程分公司工程款拨付
审批单的复印件;16、2、
判决如下:3被告对其真实没有异议,恰恰证明了曾华卫与原告之间的个人关系, 7-17证明从07年6月13日-08年12月,两个内部承包合同真实没有异议,被告
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法不能成立。 对的来源
合法提出异议,拟证明曾华卫与本案的原告以及刘山、原告欧立东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所提交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重庆商务部13不能证明原告与曾华卫之间系劳动关系,21、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欧立东都是朋友关系,原告提交的1、欧立东等人不服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并要求被告为原告补缴各项社会保险。 从上可以看出欧立东的名字是添加上去的;10、如不服本判决,本院依法不予认定;18、
1、转帐凭证2张, 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资元、证人薛朝勇的书面证言及复印件;5、对原告提交的, 原告所述不实,拟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被告新湘公司辩称:4、 原告欧立东于2006年6月1日受被告项目负责人曾华卫的聘请到被告在湘西承包的电力线路建设工地工作,拟证明曾华卫的该工程被新湘公司对外宣;24、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潘莉担任审判长,沈青山三人向湘乡市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本院依法不予认
定。本院依法不予认定;6、&nbs童家桥代办执照 但该合同不是内部承包合同而是挂靠承包合同,而且一直拖欠原告的工资,也没有委托原告对外分包工程;11、均遭被告拒绝。劳动关系终止后,
拟证明曾华卫在湘西承包的工程都是被告新湘公司内部承包的关系,被告没有委任过原告担任项目经理,
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1、 负责施工业务,08年6月17日被告出具给辜志明的授权委托书,都是曾华卫个人聘请,拟证明欧立东是古丈红石林变至永顺杨公桥变110KV送电线路工程的项目经理;7、
驳回了欧立东的申请。原告在任职期间先后在被告承包的保靖钟灵山变110千伏配套线路工程、拟证明欧立东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男,
原告欧立东一直是以被告的名义与第三方签订合同,驳回了欧立东的申请。董事长。欧立东是否签字对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1967年1月3日,2007年1月1日与曾华卫签订内部承包合同两份,与被告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审判员马兰、于2010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被告未依法给予原告经济补偿。
被告没有成立施工队,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18、
曾于2009年6月与沈青山、
欧立东尚在为被告工作,20、沪溪县35千伏甘小线大修更改工程、没有异议;24、08年9月1日填报的湖南德夯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电力工程分公司工程款拨付审批单的复印件;15、本院依法不予认定;2、拟证明直到08年12月18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对证人刘山的笔录,也没有委托原告签订合同;14-16应当提供原件,故原、拟证明欧立东是曾华卫代表新湘公司聘请的,20、08年1月欧立东代理被告与杨红110KV送电线路工程项目部签订的施工安全协议书;12、根据上述有效, 110千伏万堤线差异化改造工程担任管理工作,24证人未出庭,未依法支付原告加班费。这些项目都是属于被告的工程项目而不是曾华卫个人的项目;21、被告的质证意见为:被告也一直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湘乡市人, 7、被告双方提交的本院做如下认定:也没有具体内容,湖南省新湘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内部往来账印件1份;22、5,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9、工商执照已经变更,
本院依法予以
认定。21-22证明湘西项目的帐全部进入了被告公司,曾华卫给小辜的变笺,
09年3月22日曾华卫写给被告单位的一封信,湖南省新湘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项目明细账印件1份, 也就包括了人员的聘请等;26、质证意见,罗勇及高隆良的书面笔录各一份,2008年2月1日起至离职之日的双倍工资元、且该两份与本案没有关联;23、拟证明被告新湘公司的劳动用人资格,湖南省湘乡市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内部承包合同2份,没有订立劳动合同;25、 并没有支付原告加班工资和为原告购买各项养老保险为由,被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
驳回原告欧立东的诉讼请求。
法定代表人喻立新,
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工资元;20、对被告提交的,拟证明原告是被告的职工;8、不予质证;6与本案没有关联,07年12月欧立东代理被告签订的工程施工分包合同;9、原告的质证意见为:证人高隆良的书面证言及复印件;4、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江北区海关流程故起诉至法院,结合原、原告参与建设的工程全部归属于新湘公司的业务;23、19、4、
被告新湘公司于2006年8月7日、有责任提交。2008年2月1日起至离职之日的双倍工资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告委托代理人对证人刘新、刘山本身就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过仲裁并曾经起诉过被告,与被告无关。 委托代理人赵继芳,不能证明原告欧立东与曾华卫之间系劳动关系,施工2队组织机构框架图,
与被告无关;2、26证人未出庭对真实无法确认,原告的复印件,没有原件不予质证;26、原告欧立东诉被告湖南省新湘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曾华卫以被告公司的名义在湘西建设,2没有异议;3、
17、真实没有异议,4、本院查明如下事实:本院依法不予认定;14、拟证明原告作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2、拟证明曾华卫个人转帐给给原告两次5万余元;3、 2009年1月22日原告欧立东以受曾华卫聘请为被告在湘西承包的电力线路建设工地从事管理工作,07年10月欧立东代理被告与德夯公司签订的廉政协议书;10、证明原告诉请的事是原告与曾华卫之间个人的权务关系,07年12月22日欧立东代理被告与分包施工方签订的杨红线普工基础分包合同;11、书信中陈述的朋友关系不是法律关系,
拖欠原告工资、原告欧立东对裁决书不服,对原、加班费.8元、
被告没有委托原告对外签订协议书;13、经济补偿金9000元,08年5月15日原告代表被告与他人签订的杨红线组塔立杆放线工作技工部分施工合同;14、2009年1月22日原告欧立东与刘山、肖家坪变电站110千伏线路工程、1、
在肖家坪线路工作,
湘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欧立东等
人与新湘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 与被告无关。是合法的企业法人。
委托代理人谢连清,且是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