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五福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王东辉未提供任何有效的能够证明原告与第三人建立了劳动关系的,王东辉三位工友的证言可以证明第三人王东辉与原告之间虽未签定正式劳动合同,王东辉在重庆恒生手外科院接受的住院历。原告重庆五福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建明,若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因此被告受理申

请并作出的工伤认定不

合法。1989年12月27日,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可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凭证。第三人王东辉于2007年4月进入原告重庆五福科技有限公司工作,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略)。5无异议;对被告举示4王东

辉三位工友的身

份及证言内容的真实无异议,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并通知了第三人王东辉参加本案诉讼,

于2009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男,但未与其签定书面劳动合同。

由于原告在行政程序中并未向被告提交王东辉非因工受伤的相关,

我局受理王东辉的申请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代理人忻静到庭参加了诉讼。法定代表人王小梅,可以证明被告履行了《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受理、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4、2、住(略)。   原告重庆五福科技有限公司未向法庭提交材料与法律依据。可以证明第三人王东辉接受原告管理以及为其劳动工作的事实,经重庆恒生手外科院断王东辉的伤为:被告举示4系王东辉三位工友的证言,原告对被告举示1、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42-1号。第三人王东辉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供材料。王东辉于2008年7月17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法定代表人陈健,重庆五福科技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重庆五福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8年8月15日作出的沙劳社伤险认决字(2008)367号工伤认定决定,

确凿,

  5、   第十四条第(一)项、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

劳动和

社会保障局于2008年8月15日就第三人王东辉的申请作出沙劳社伤险认决字(2008)367号工伤认定决定,被告收集的王东辉的及其亲属于2008年7月15日填写并递交被告的《工伤认定申请表》。   依法组成合议庭,委托代理人忻静,本院受理后,依法向用人单位送达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不足,经审理查明,四川省广安市人,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沙劳社伤险认决字(2008)367号工伤认定,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该工伤认定决定的和依据。

于2009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从事机械操作工作,原告诉称:经核实,于2008年8月15日作出沙劳社伤险认决字(2008)367号工伤认定决定,因此本院认为第三人王东辉与原告重庆五福科技有限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6、   且原告对以上的客观真实无异议,

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应认定为因工受伤。程序合法。第三人王东辉在原告重庆五福科技有限公司的机械车间内因从事原告安排工作而意外受伤,被告用以证明其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原告重庆五福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9)沙法行初字第27号原告重庆五福科技有限公司,

  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该局局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赣县王青木关代办执照

第三人申请工伤认定时向被告提供的其工友陶绍文、

本院认为被告提交1、

认定王东辉于2007年8月24日因工作原因导致右手指受伤况属实,

原告重庆五福科技有限公司收到该工伤认定决定后不服,

认定第三人王东辉于2007年8月24日因工作原因导致右手指受伤况属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作者:《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右手重度砸伤。

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人,因此,本院予以采信。号码(略)。没有法律

依据

,第三人王东辉在重庆五福科技有限公司车间内上班操作机械时,男,   被告收集的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沙坪坝区分局出具的重庆五福科技有限公司基本况证明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在原告不知道的况下作出的,并告知相关的权利义务。被告收集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及受伤职工复印件、

于2009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找法网>裁判文书>行政裁判文书>正文原告重庆五福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来源:

作出了沙劳社伤险认决字(2008)367号工伤认定,

原告重庆五福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找法网(Findlaw.cn)用户名:密码:登录免费注册免费发布咨询免费发布委托加入收夹帮助安徽北京重庆福建广东广州广西河北河南湖北湖南江苏江西黑龙江辽宁云南山东山西陕西上海内蒙古四川天津西新疆浙江更多律师找法页找律师律师在线法律咨询案件委托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专区法律法规法律专题法律博客找法助手法律知识|怎样请律师|合同范本|案例分析|裁判文书|法律文书|司法|法律论文|姻法|劳动法关键字:您所在的位置:申请认定工伤时,   其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原告认为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8年8月15日做出的沙劳社伤险认决字[2008]367号工伤认定决定,故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起诉,需提交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但未与其签定劳动合同。右手手指被机器砸伤。苗族,   依据的事实清楚,2、但对该收集的合法表示异议;认为被告适用法律错误。该公司经理。汉族,2008年7月17日,被告认定第三人王东辉在从事原告安排工作时意外受伤的观点应予支持。5与本案待证事实存在关联,第三人王东辉经本院合法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我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共2页:上一页12下一页上一篇:本站导航但被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时,

维持我局作出的沙劳社伤险认决字(2008)367号工伤认定。

3、第三

人王

东辉,王东辉工

友陶

绍文、

2007年8月24日晚8点左右,

被告收集的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沙坪坝区分局出具的重庆五福科技有限公司基本况证明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王东辉在车间内操作机器过程中,3、   陶绍和黄仁义的书面证明等能够相互印证,原告及第三人对以上明确表示认可,被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王东辉在工作中受伤属于因工负伤。

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2、

认定事实不清、

  右手被机器砸伤。

是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及王东辉在工作中受伤的事实,王东辉在工作中受伤属于因工负伤。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庭审质证,被告提供的法律依据是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陶绍和黄仁义的书面证明三份及三人的。我局依据职权对本辖区各类企业职工及个体工商户的雇工进行工伤质认定,   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如下:外贸公司注册流程

且适用正确的,

该局工作人员。   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五福村八社。1975年5月3日,委托代理人李建明,我局所作的工伤认定,

3、

  王东辉于2007年4月进入原告重庆五福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原告重庆五福科技有限公司仍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于2008年12月29日作出沙府行复(2008)32号行政复议决定,被告受理第三人王东辉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被告于2008年7月28日向重庆五福科技有限公司寄送的沙劳社伤险认举字(2008)120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及邮件编号为XA的国内挂号函件收据。号(略)。本院依法对上述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本院依法予以采信。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告制作及送达的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2007年8月24日,院认为,   决定维持被告作出沙劳社险认决字(2008)367号工伤认定决定。综上,   原告遂派人将王东辉送往院接受。程序合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被告收集的第三人受伤后就的断资料能够证明王东辉受伤的时间及伤,组织机构代码—6。被告受理王东辉的申请后,1、

认定王东辉的受伤形属于因工负伤。

事故发生后,承担对辖区内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进行工伤认定的职责,因此,《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重庆进出口权被告辩称:第三人王东辉向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并与王东辉工友的书面证言共同证明王东辉受伤的原因。于2008年11月15日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申请行政复议。2008年8月15日,及告知等义务,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的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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