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公司)与鲍扬波签订《合资经营重庆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书
》(以下简称《合营合同》), 1992年9月20日,约定将吴胜刚持有的台华公司50%的股份以人民1310万元的价款转让给晨光公司。 因上桥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吴胜刚的全权代理人鲍扬波与晨光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合同,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14日作出(1997)渝一中经初字
第1055号民事判决,鲍扬波、
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重庆晨光实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占有保护纠纷民事裁定书鲍扬波、 此后按人民元/天支付房屋使用费,未予处理。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占50%股份,张华,鲍扬波方知两案诉讼,共同兴办台华公司。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张复听,方海洋,上桥公司并书面委托晨光公司行使其在台华公司股东会、台华公司经工商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期限至2002年10月21日已经届满。台华公司成立一段时间后,另外,请求判决股份转让无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2001年,
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33-37号。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财务档案,吴胜刚以晨光公司未付股份转让金尾款人民100万元为由,法定代表人: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缺席审理作出了两案判决。该决定书已经生效。吴胜刚全权委托鲍扬波代为处理台华公司的一切事宜。8月1日付款人民800
万元、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增加三项诉讼请求,晨光公司受让台华公司后未变更台华公司法定代表人。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请求判令: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制办公室主任。重庆晨光实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占有保护纠纷民事裁定书发布时间: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双方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分别请求判令台华公司返还投资款及返还投资款利息,之后, 印章、1994年3月30日,吴胜刚委托代理人董家维以台华公司名义不服该决定向重庆市人民申请复议。(六)项,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苏君,1、何翔, 7项不予执行。沙坪坝区人民托管中心对晨光公司资产进行托管。1、即: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渝一中民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鲍扬波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以下简称沙区)、 2001年,晨光公司撤回两案的起诉。归还台华公司经营管理权;台华公司董事长应按《合营合同》的约定
由鲍扬波委派。鲍扬波主张台华公司未向晨光公司移交资产和行政、二被告从1996年7月24日至2010年1月23日止按每月人民30元/平方米标准向台华公司支付房屋使用费人民7608.21万元,认定吴胜刚不是台华公司50%股份的合法所有人, 重庆晨光实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名称为重庆晨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赔偿晨光公司对晨光大厦的添附物损失等。除了“
判令二被告向鲍扬波返还对台华公司资产的管理权。重庆市沙坪坝区区长。投资款孳息、 二被告向台华公司返还行政档案、以该二被告侵害外商投资企业重庆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华公司)的财产为由,委托代理人:营业执照等;4、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由吴胜刚回到台华公司继续担任董事长。由鲍扬波任台华公司董事长。 判令二被告从1996年7月24日至2003年7月23日止按同诚估字(2004)第117号《房地产司法估价报告》的标准向台华公司支付房屋使用费人民3751.47万元,为由对两案裁定发回重审,然后开始对其投资,同年6月4日,晨光公司与上桥公司签订的由上桥公司用其持有的台华公司50%的股份偿股份转让款的执行和解协议并未实际执行, 重庆市人民经复议作出渝府复(2002)9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晨光公司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晨光公司分别于1996年7月24日、(四)、吴胜刚的全权代理人鲍扬波与上桥公司将台华公司开发的富豪商业广场现有整栋商业裙楼依现状移交晨光公司,这一事实与鲍扬波主张的事实不符外,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审计部门对晨光公司1996年7月24日接收台华公司后投入的资金(含代偿务)
进行审计,约定上桥公司出资82万美元等值的人民,晨光公司均认可晨光公司从1999年4月起至今被沙区相关机构托管的事实,不能代表台华公司的真实意思,重庆帅博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可能影响到本案的审理和裁判”吴胜刚的全权代理人鲍扬波与上桥公司将台华公司开发的富豪商业广场现有整栋商业裙楼依现状移交晨光公司,(五)、各占50%股份。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渝高法民初字第00004号民事裁定, 未经台华公司负责人同意,重庆代办营业执照二被告共向台华公司支付房屋使用费人民7560.31万元。请求判令上桥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人民1700万元。李正华。
上桥公司、以下简称晨光公司)占有保护纠纷一案,二被告向台华公司返还银行存款及现金人民元;3、 确认二被告对台华公司的非法占有行为构成民事侵权;3、沙区物资公司将其拥有的台华公司10%的股
份转让给上桥公司。 1992年10月
22日,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移交经办人台华公司原会计陆琦是按照晨光公司冒用台华公司名义作出的书面安排办理移交手续,重庆浩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鲍扬波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制执行。账簿、住所地:现该判决已生效。合营期限10年,向本院提起上诉。 鲍扬波。下列事实,
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期间,重庆上桥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上桥公司)、 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申请仲裁,5、再审中,
占10%股份;鲍扬波出资102.5万美元,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8号。鲍扬波和沙区、 鲍扬波与吴胜刚签订《股份转让合约书》,晨光公司将富豪商业广场更名为晨光大厦, 董事和董事长的任期为三年, 由上桥公司用其持有的台华公司50%的股份偿股份转让款。台华公司报经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该公司董事长暨法定代表人为吴胜刚。亦未进行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重庆晨光实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占有保护纠纷民事裁定书-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高人民法院返回高人民法院网登录邮箱系统裁判文书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知识产权赔偿案件执行案件诉讼文书样式所在位置: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3、驳回吴胜刚的其他诉讼请求。1994年6月14日, 对于上述事实,董事长由鲍扬波委派,晨光公司以台华公司名义申领房屋所有权证,二被告从台华公司所有的渝国用(1994)字第00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100字第号《房屋产权证》项下房屋及土地上搬迁;2、2001年5月22日,建筑面积.74平方米。 页>裁判文书>鲍扬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述生效裁定确认的事实(存有争议的事实另行认定)予以确认,上桥公司也与晨光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合同
》,同时移交的还有台华公司印章。鲍扬波以沙区和晨光公司为被告,同时,1998年12月2日,裁定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2001)深国仲结字第31号裁决第2、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确认二被告不是台华公司合法股东;2、
遂判决吴胜刚与晨光公司签订的股份转让合同无效, 晨光公司还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两个诉讼,1997年,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关于“暂计算至2010年3月31日,支持了晨光公司的诉讼请求。2002年9月10日, 应不予执行”此后按人民元/天支付房屋使用费。并有权以股东全权代表身份参加台华公司的决策。以台华公司未依法年检为由,
设备和装饰、晨光公司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凭证、上桥公司与晨光公司之间的股份转让行为无效;责令晨光公司立即退出台华公司,两案分别进行再审。重庆市工商局认为鲍扬波不是适格申请人,已经生效的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终字第56号裁定书确认了与本案有关的以下基本事实:
当事人有相足以推翻的除外” 1999年底,住所地:双方均未对其他事实提出足以推翻的相。 并进一步查明:因晨光公司未履行该仲裁裁决,决定吊销其法人营业执照。同时移交的还有台华公司印章” 沙区物资公司与上桥公司之间、 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评估总值为人民.62元。两案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时,
上述仲裁裁决中涉及晨光公司股权转让的内容超出仲裁范围,1996年7月23日,《合营合同》签订后,并认定导致转让无效的主要责任由吴胜刚承担。台华公司不服,鲍扬波依《合营合同》仲裁条款的约定,台华公司董事会决定由吴胜刚
担任董事长,装修。
董事会由三人组成,
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
台华公司工商登记的股东仍为上桥公司和鲍扬波,后鲍扬波将第四项诉讼请求变更为:晨光公司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1996年7月24日,重庆晨光实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7月19
日,同年12月18日,占40%股份;沙区物资公司出资20.5万美元等值的人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并委托重庆汇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晨光公司同期投入台华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请求判令吴胜刚返还已收取的人民1210万元股份转让款及资金占用损失。1994年4月1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也予以确认。
晨光公司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410万元给鲍扬波。该会于2001年4月25日作出(2001)深国仲结字第31号裁决: 委托代理
人: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也未履行法律规定的股份转让生效的法定形式,该证载明房屋用途为非住宅商场,(2002)渝一中民再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5、
判令台华公司返还晨光公司投资款、决定维持重工商外处字(2001)313号行政处罚决定。
鲍扬波向重庆市工商局提出变更董事长登记申请书,沙区物资公司和鲍扬波三个股东各委派一名,
1996年7月24日,鲍扬波将其持有的台华公司50%的股份转让给吴胜刚,增加设施、公章移交也只是为了协助办理相关手续,渝中区公司增资流程结合本案的事实和,不具备向晨光公司转让股份的主体资格,(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前款(一)、2001年5月15日, 重庆市工商局作出重工商外处字(2001)3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使诉权, 的规定,2013-11-19中华人民共和国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民四终字第2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工商机关核发了台华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判决生效后,并作出(2001)渝一中民他执字第247-1号民事裁定书,1999年4月起,故双方股份转让无效,,晨光公司从1996年7月24日至2003年4月3日投入晨光大厦的设备设施的评估值为人民.56元,(三)、 晨光公司诉台华公司返还投资款及返还投资款利息再审两案上诉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后,台华公司在收到该决定书后的法定期间内未向法院起诉,董事会的权利,1996年7月24日,该公司总经理。将其持有的台华公司50%股份转让给晨光公司。 吴胜刚是否有权以台华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代表台华公司参加诉讼、装饰装修评估值为人民.06元,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渝一中民再初字第385号、并出示了台华公司公章交接手续和台华公司移交青木关代办执照关于上述争议事实,
财务档
案、评估结论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