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邵市分行与陈志、曾能文、孙伟金
分期结清单复印件一份1页,协议约定甲方可以根据乙方任一小组成员的申请,被告陈志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邵市分行借款本金元及利息3584.75元、

汉族,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010元,

  利息和逾期罚息顺延照计)。

曾能文未书面答辩,

一、2009年4月29日,即借款前三个月按月偿还当月本息,   被告孙伟、但自2011年2月9日起,

且未违法律、

依法成立的合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还款方式、被告曾能文对被告陈志应归还的上述借款本息、

被告陈志,

  上诉于湖南省邵市中级人民法院。

曾能文经本院合法唤,

违约金、

行自己借款的义务。   第二百零六条、向本院提供了以下:   被告

陈志不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归还借款本息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邵市大祥区双拥路南星花园1号楼二楼。   曾能文、故原告要求被告陈志立即归还本息的诉讼请求成立,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

  上述联保协议书签订后,

逾期罚息2818.61元(算至2011年3月3日,1968年7月20日,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邵市分行(以下简称邵市邮政储蓄银行)与被告陈志、甲方与乙方任一成员签订借款合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   本院认为,孙伟、

  权人可以要求务人履行务,

借款期限为12个月,对原告所提供的上述未能质证。并推举被告孙伟为联保小组牵头人。   信贷利息流水台账印件一份共1页,汉族,

乙方违协议任一条款,

原告邵市邮政储蓄银行与被告孙伟、拟证明被告陈志已经偿还和未偿还的本金金额;9、   被告陈志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务利息。人民陪审员廖志峰参加的合议庭,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原告多次收未果。曾能文未出庭,审判员袁晓光、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男,乙方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男,陈志的基本况;3、本案是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汉族,   1982年11月29日,人有权停止本协议尚未发放的和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陈志(乙方)签订《联保协议书》,

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孙伟、本院于2011年3月14日受理后,该合同约定被告陈志向原告元,曾能文在被告陈志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时,并要求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借款合同签订后,   住邵市北塔区陈家桥乡望城坡村。2009年4月29日,被告曾能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

协议还约定乙方任一成员自愿为甲方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孙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黑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孙伟、并按对方当事人的的人数提出副本,   双方对数额、1、男,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2009年4月29日原、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不按期偿付利息的,

予以采信。

拟证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发放到被告陈志的账户上的事实;7、营业执照、   住邵市双清区邮政局。第二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权及利息、拟证明原告与被告陈志约定了还款的方式;8、第十九条 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年利率为14.4%,根据采信的和当事人的陈述,曾能文、   双方在违

责任中还约定,   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邵市分行要求被告陈志承担2000元实现权费用的诉讼请求。被告陈志、有权向被告陈志追偿。按照约定。组织机构代码证、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在单一借款人高限额人民元内发放。协议约定被告孙伟、拟证明原告与被告陈志签订借款合同,由被告陈志负担(此款原告已自愿垫付,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人可以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签订借款合同,

陈志签订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联保协议书》及原告与被告陈志签订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联保借款合同》均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原告邵市邮政储蓄银行诉称,

被告陈志向原告做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贷分期还款计划表》。

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

1、

  被告陈志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归还本息。受法律保护。并约定对互相;4、   年利率为14.4%,被告陈志尚欠原告本金元,经审查,被告曾能文的《户籍证明》复印件各一份共3页,   被告孙伟、

还款方式为自发放次月起,

截至2011年3月3日,原告与被告陈志签订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联保借款合同》。陈志(乙方)签订了一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联保协议书》。原告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并收取相应的利息(含罚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邵市分行与陈志、2010年4月9日的《联保借款合同》复印件一份共5页,利息3584.75元,   2010年4月9日,   曾能文对被告陈志所欠原告本息及实现权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高人民法院“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期限、

借款期限为12个月。

乙方其他成员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联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向被告陈志发放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拟证明被告陈志至2011年3月3日止尚欠原告本金元、信贷本金流水台账印件一份共1页,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违约责任进行相关约定的事实;5、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住所地:罚息2818.61元。逾期罚息2818.61元。拟证明被告陈志已经偿还和未偿还的利息金额;10、   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贺宏斌担任审判长,拟证明被告陈志向原告借款的事实;6、   4月21日,原告将借款入被告陈志的账号内,汉族,拟证明原告的基本况;2、2010年4月21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贷分期还款计划表》复印件一份共1页,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乙方按月归还本息: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权的费用。被告陈志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

其欠息部分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利息。

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本院予以支持。

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不需要逐笔办理保证手续,拟

证明被

告孙伟、亦未向本院提供。于同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连带责任保证的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务的,被告曾能文,2010年4月9日,

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

  1969年3月15日,负责人李科。原告邵市邮政储蓄银行(甲方)与被告孙伟、乙方其他成员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住邵市北塔区陈家桥乡望城坡村。   此后期间按照等额本息还

款法

偿还。利息35

84.75元

、被告陈志、

曾能文、

  原告邵市邮政储蓄银行的委托代理人雷杰、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2009年4月29日起至2011年4月29日止,周新会到庭参加诉讼,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权人的,被告陈志立即归还原告本息(含罚息).36元(算至2011年3月3日,   曾能文对被告陈志拖欠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有理,曾能文、属有效合同,陈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务人对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三、孙伟、《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第二百七条、甲方可以根据乙方任一小组成员的申请,   在单一高限额人民元内发放。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邵市分行与陈志、曾能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1959年5月2日,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同时,

而被告陈志却未依约及时归还借款本息,

  被告孙伟,曾能文、陈志自愿成立联保组,内容客观真实,   原告依约向其发放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

不还本金,

原告与被告陈志签订《联保借款合同》,

孙伟、

被告陈志承担原告实现权的费用2000元;3、第二百零五条、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志亦向原告出具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手工)借据》。逾期罚息及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   合同还对还款方式、另行提重庆代办执照 委托代理人雷杰,顺延照计);2、   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被

孙伟、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在本院指定的履行期限内,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法规的制规定,

拟证明三被告与原告签订了联保协议,

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曾能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十八条、对此本院不予支持。应当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联保协议书》的约定承担来连带责任,却没有提供相关予以证实,

2010年4月9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手工)借据》复印件一份共1页,

第四十二条、为连带责任保证。第二百

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曾能文、第二十一条、委托代理人周新会,住邵市北塔区陈家桥乡北塔原种场。告孙伟、《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为实现权而花去的费用2000元,判决如下: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签订借款合同,应受法律保护。

该合同约定被告陈志向原告元,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乙方任一成员自愿为甲方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甲方与乙方任一成员签订借款合同时,

男,

孙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当事人:法官:文号:邵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邵市分行,负责人明复印件各一份共3页,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因被告陈志、   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证责任。被告孙伟、2010年4月9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放款单》复印件一份共1页,被告签订的《联保协议书》复印件一份共2页,原告(甲方)与被告孙伟、利率、   审判长贺宏斌审判员袁晓光人民陪审员廖志峰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周桂芳附相关法律文书: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形式合法、   如不服本判决,

各保证人与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

不需要逐笔办理保证手续,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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