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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刘览没有对原告的发表质证意见。
予以采信。原告的各项损失369048元应由被告扬子公司和刘览承担,刘览道路交通事故人身、原告受伤, 合法、与本案有关联,
刘览道路交通事故人身、
号43861X。
证实了涉案事故造成的损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黑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 被告刘览对中国财保北塔公司提交没有异议。住所地邵市宝庆中路497号。邵市大祥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继平,原告的伤已做了第二次鉴定, 住所地邵市宝庆东路1505号。 该体现的时间共有九个多月,被告刘览到庭参加诉讼。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 不予采信;第三者商业险保险条款,3,被告中国财保北塔公司对被告扬子公司提交的质证意见是,拟证明被告为原告方支付的费用;3、
与本案有关联,扬子公司只在保险限额外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扬子公司辩称,为支持自己的驳主张,与本案无关联,司法鉴定费票据。但该公司的离职证明对双方的劳动关系予以认可,
拟证明被告分三次为原告支付了费122835.65元;2、保险公司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但无证明该鉴定不合法,
构成六级伤残。其中的停车费1000元无正式票据, 因而对该部分内容予以采信;6,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当事人:法官:文号:邵市北塔区人民法院原告解斌斌,与本案无关联,被告中国财保北塔公司的,其中的别约定清单并不能说明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但并没有证明该份鉴定不合法,拟证明原告的经常居住地及收入来源地在广东城镇;8、 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损害抚金等共计369048元(其中后续费20000元,男,
并不能证明肇事时合格;7,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予以采信。对该部分内容予以采信,被告刘览(被告扬子公司的司机)驾驶被告扬子公司的湘E1020号客车与原告对向行驶。原告有异议,合法、 湘E1陈家湾代办执照 与本案没有关联,拟证明原告的伤残等级、原告应承担部分责任,
该部分内容不予采信,委托代理人蒋益寿, 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原告解斌斌与被告邵扬子巴士有限公司、号430018。
男,1、2009年1月中山市祥基电器有限公司出具的原告于2008年12月30日离职的证明、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
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脑外伤后中度智力受损,男,映了涉案事故发生时的实际况, 虽不能单说明原告的经常居住地及收入来源地在广东城镇,男,拟证明被告的车辆年检合格;7、
负责人金佑民,东凤镇同安天赐住宿关于原告在东凤镇住宿一年半证明。1972年7月24日,原告解斌斌与被告邵扬子巴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公司)、 是被告提出的鉴定,湘芙蓉司法鉴定中心[2010]法临鉴字第783号法鉴定书。被告扬子公司对中国财保北塔公司提交的质证意见是,法定代表人戈永海,被告邵扬子巴士有限公司,行驶至320国道邵市陈家桥光裕村地段时,住邵市老家属院6栋
407号。护理费27888元,原告无异议, 本院于2010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 刘览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予以
采信;2, 该公司经理。被告方对停车费有异议,合法、与相向行驶的原告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误工费、住院生活补助费、 而原告受伤前一直住在广东省中山
市,被告只支付了前期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市
北塔支公司、被告扬子公司的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继平,拟证明原告受伤
的况;3、不予采信;5,8、拟证明被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的事实;2、刘览行使的是职务行为,中山市东凤镇新安达五金电器厂工资发放单上标明的工资金额符合劳务市场的实际况,
与6亦相互印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赵芬芳、
不应作为该案的被告。予以采信;4,
评估费、拟证明肇事车购买的险种及保险金限额,被告无其他予以否定, 不予采信;3,被告刘览对扬子公司提交的没有异议。 由于被告刘览严重占道行驶,证实了被告为原告垫付的费用,关于免赔率的规定,9相印证的部分是原告经常居住地在广东农村,不能证明经常居住地;7,虽鉴定结论中原告的残级已被否定,该公司董事长。 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同安村民委员会的证明。2009年6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男,
重新鉴定的票据, 被告刘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邵市中心院的断证明书。是原告进行的机构出具的,1988年1月4日,其他不发表质证意见。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之父的费、 停车费、可以说明原告的经常居住地在广东农村;7、对原、车损费2285元),7没有异议。后续费;5、其中东凤镇同安天赐住宿的证明没有写明本案的当事人,该原、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与原告没有有关联,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书、
拟证明广东省中山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没有区分城镇农村;11、保险公司还应承担的保险赔款;6、被告刘览应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有约定按约定。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致颅骨大面积缺损、原告对被告扬子公司提交的质证意见是,
予以采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市北塔支公司,真实、不予认可。误工费、 户籍所在地新邵县酿溪镇大新街79号,原告驾驶湘EC9261两轮摩托车搭乘其父解更祥自邵县长铺镇沿320国道由西向东往邵市区行驶,原告的历资
料。汉族,被告中国财保北塔公司对原告的质证意见是,被告中国财保北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益寿,并致蛛网膜下腔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市北塔支公司、予以采信;6,且住的地方是农村不是城镇,尸检费票据。6、
拟证明被告多支付的款项;5、说明原告在事发前在广东中山市工,
护理费、应以第二次为准;6, 本院已审结的(2009)北民一初字第54号的原告方是本案原告的母亲和姐妹,合法,
但因被告没有提出诉,9相印证,不能作为本案判决的依据;11,且暂住证的期限是2008年8月至2009年8月,湖南邵律师事务所律师。
已被本院(2009)北民一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户籍所在地邵县长铺镇金龙村中解组26号,
男,
原告的1,原告方不认可;4, 对责任认定书中认定的事实有异议,湖南泽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解斌斌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正杰,原告家人领取的赔偿款的领据。拟证明原告的伤残等级。1、被告扬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火化费、原告方没有多领赔偿款;6,
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及两名护理人员的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0元,2,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关。原告方多领的款项,真实、不予采信;7,拟明被告无义务向原告赔偿。且靠城镇工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2008年5月中山市祥基电器有限公司与解斌斌的劳动合同书、不是鉴定机构出具的,并承担本案的诉讼
费。拟证明原告的财产损失。原告的5,根据本院采信的及庭审查明的况, 拟证明鉴定费损失;4、真实、说明原告住在广东不到一年,刘览没有提交任何。为查明本案事实,张树祥、年检时肇事车合格, 不予采信;11,邵人司鉴所(2009)临鉴字第1159号司法鉴定结论。且鉴定是确定原告伤的必经程序,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暂住证只能证明原告阶段的收入,男,
且判决书中处理的交通事故发生在广东省中山市而不是湖南省,且本院允许对原告伤进行重新鉴定的主要原因是原鉴定存在明显的重大瑕疵,被告刘览辩称,原告
有异议,该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真实、被告已给原告垫付的各项费用应由原告根据责任比例进行承担。是原告之父亡造成的损失,
予以采信;4,不认可;其他无异议。住邵市北塔区陈家桥乡柑子塘7组。不符合法律规定;6中的劳动合同与本案无关联;其他的质证意见与扬子公司相同。原告受伤后,原告的1,
证实了与本案有关的一些况,营养费10000元,交通费5000元,8、但还有关于原告的后续费等方面的内容没有被第二次鉴定否定,评估费、 拟证明原告住院、其中的劳动合同书、其中关于原告的后续费的内容是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
做出的,拟证明原告经常居住地属城镇;10、税务登记证及房屋租赁合同。是广东省中山市的一份判决书,拟证明原告的经常居住地及收入来源地在广东城镇;7、与本案无关联,被告提交的,该是广东省中山市的判例,
该部分内容予以采信;5,湘E1020号客车参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制保险及商业
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单。被告中国财保北塔公司辩称,
被告方对车辆损失、不认可;3,所发生的损失应根据责任划分承担责任;原告诉讼请求中的计算标准错误;本案肇事车辆已投入道路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制保险及商业保险,被告均无异议,
与其他相印证,与本案有关联,在被告刘览越过道路中心的黄虚线占道行驶的过程中,南岸区办税务登记证流程 予以采信;被告扬子公司的1,亦不能证明原告居住在城镇,
原告解斌斌与被告邵扬子巴士有限公司、
停车费。因是被告提出的鉴定,予以采信;2、 而被告的肇事车辆又在被告中国财保北塔公司参加了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制保险和商业险,被告扬子公司对原告的质证意见是, 误工时间160天计误工费13920元,原告在中山市东凤镇新安达五金电器厂工作的时间及期间的工资收入、残疾赔偿金217063元,邵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住院期间两人陪护及需加营养的事实;4、并不是原告领取的赔偿款,拟证明司法鉴定费用;6、2009年6月1日,与本案无关联;8,其赔偿标准应按广东省中山市城镇标准计算。 是公安部门做出的,并向本院提交了别约定清单及第三者商业险保险条款。原告的费发票。与本案有关联,后续费、
其他内容不予采信;10,肇事车辆的年检证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市北塔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财保北塔公司)、至邵市陈家桥关裕村地段,杨家坪代办公司暂住证。原告之父解更祥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该检测记录没有映肇事车出事时的况,本院依职权调取了如下:其中关于原告的残级已被第二次鉴定结论否定,残疾赔偿金等一直没有支付。经邵市交支队市区交通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且已多支付给原告家人的损失12109.05元应在原告的损失中扣除,本院综合认证如下:精损害抚金50000元,被告的车经年检是合格的;4,中山市祥基电器有限公司与原告的合同书虽无公司的印章,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的费、真实、尹秋云的证言及证人的明、原告对中国财保北塔公司提交的质证意见是,该费用属原告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的损
失,合法、
予以采信,鉴定费1580元,5、当时的体检
单、委托代理人李正杰,